市直各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市级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4日
哈尔滨市市级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黑财规〔2025〕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直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领用财政票据
(一)首次领用财政票据
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关于办理<哈尔滨市财政票据领用证>的申请》(附件1)、《<哈尔滨市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附件2),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1.申领非税收入类票据,需提供收取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
2.申领资金结算类票据,需提供领用申请函,并详细列明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3.申领医疗收费票据,需提供市级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
4.申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需提供市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社团章程及收取社团会费核准依据;
5.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需提供领用申请函,并详细列明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非财政预算单位,还需提供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下发《财政票据领用证》,登记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种类、收入项目、收入标准等信息,发放财政电子票据,市会计考试与财政票据服务中心发放纸质财政票据;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单位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属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待其补齐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再次领用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填写申请所需财政票据的种类及数量并上报信息。
市财政局审核后,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直接发放财政电子票据。需使用纸质财政票据的单位,携带《财政票据领取单》到市会计考试与财政票据服务中心领用纸质财政票据。
二、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证书
(一)首次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证书
全省财政电子票据,依托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首次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证书。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财政票据系统使用情况,提供《CA卡制作(变更、注销)申请表》(附件3)或《机构证书申请及变更表》(附件4)。市财政局审核后,为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发放电子票据数字证书。
(二)再次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证书
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发生信息变更或遗失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证书等情况,需要再次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证书的,应按原使用证书的种类向市会计考试与财政票据服务中心报送《CA卡制作(变更)申请表》或《机构证书申请(变更)表》。市会计考试与财政票据服务中心审核后,为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发放电子票据数字证书。
三、核销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按规定期限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申请票据核销(核销期限一般为90日)。提交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票据交款人、项目、标准、金额等内容。如过期未进行核销操作,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将无法继续开具票据。
市财政局审核后,在管理系统中标记审核通过,使用单位可继续开具财政票据。如审核未通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可根据管理系统中提示意见进行整改,提供相应材料后重新上报审核。
四、销毁财政票据
(一)销毁财政纸质票据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保存的财政纸质票据存根满5年,需要销毁的,应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对拟申报销毁的财政纸质票据进行销毁库存调整,并填报《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附件5)报送市会计考试与财政票据服务中心审核。
市会计考试与财政票据服务中心审核后,根据需要销毁的财政纸质票据数量,在“当场销毁、上门销毁、集中销毁”中选择适当的销毁方式对财政纸质票据进行销毁。
(二)销毁财政电子票据
财政电子票据有年度限制,每年年度结束时,由系统自动将本年度所有未使用的电子票据进行库存作废。
五、变更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信息
(一)单位基础信息变更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名称或职能变更等情况,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基础信息变更或者注销申请并提供有关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审核后,对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基础信息进行变更或注销。
撤销单位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按财政票据销毁程序办理销毁。
(二)收入项目信息变更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新增非税收入项目、收入项目标准改变、收入项目被依法取消等情况,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审核后,对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信息进行变更。
六、财政票据灭失
(一)纸质财政票据灭失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现纸质财政票据灭失的,应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会计考试与财政票据服务中心,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二)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证书遗失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现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证书核发机构申请冻结使用,并以书面形式向市会计考试与财政票据服务中心报告再次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证书。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哈财法〔2025〕6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办理《哈尔滨市财政票据领用证》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