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办理公积金业务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关事宜的通知〔2018〕—033号
信息来源: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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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办理公积金业务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心各办事处、铁路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
为解决人民群众对在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反映强烈的问题,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取消办理公积金业务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的通知》(黑建金〔2018〕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身份证明复印件。自2018年5月15日起,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时,不再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关于贷款档案管理需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的问题。各办事处、铁路分中心可对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原件拍照后双击图片、再点击“导出”、保存至桌面、打印存档,也可使用复印设备复印存档。
征信查询所需身份证复印件由中心窗口人员复印留存。
三、各办事处、铁路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要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种在用宣传单、告知单以及业务办理提示等及时修改。
特此通知。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