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4月8日向你单位作出了编号为(哈南)文综罚字〔2025〕04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其中,(哈南)文综罚字〔2025〕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奇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执法文书送达你单位,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久光 岳才军,联系电话:0451-82705214)
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61号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