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下57家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公告送达本告知书。
本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述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于2026年1月26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上述单位存在通过登记地址无法找到你单位,并未在我局进行过地址变更登记;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违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图像、年检年报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按照《哈尔滨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上述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本单位拟对上述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一)上述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到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政局进行陈述、申辩。(二)上述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上述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王雪莹
联系电话:86207375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140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