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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

2010/10/27 1.3w 阅读 216 点赞

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4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冬季江上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松花江段水域的冬季江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体育等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在封江、开江前,应当发布安全公告。在安全公告规定的禁行期内,任何车辆或行人不准在江上通行。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在危险冰面、清沟、冰窟窿周围设置安全标志,设定禁行区域。在禁行区域内,任何车辆或行人不准通行。

  第六条  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或者开办江上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事江上游乐性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线路营运,不得脱线营运。

  第八条  过往人员发生坠江事故时,在现场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及时救助,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的运输工具或过往车辆、行人发生坠江事故的打捞工作,由市公安部门组织。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在指定营运路线营运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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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