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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的决定

2021/11/23 1.2w 阅读 80 点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的决定

(2013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20年6月18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将省规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的市区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除外)的收费审批权,委托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代为行使。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委托审批事项的管理,完善内部审批程序,逐级落实审批责任,并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规章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