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办理档案留存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087号)
信息来源: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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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办事处,铁路分中心,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方便贷款职工,现就贷款档案留存复印资料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办事处、铁路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受理贷款业务时,按规定审核贷款相关手续原件,贷款档案留存的复印件由办事处、分中心负责复印,巴彦、木兰、方正代管县由受委托银行负责复印,按规定程序归档,贷款资料复印件不再由申请职工提供。
(二)信贷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完成中心各系统、政务服务平台相关信息更正工作。
(三)办事处、铁路分中心、受委托银行负责窗口宣传手册相关信息更正工作。
各相关部门须保证贷款档案留存复印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保证各渠道宣传信息的一致性。
特此通知。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