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拒服兵役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
胡某邦,男,身份证号:230103**********11,2021年3月经南岗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李某,男,身份证号:230227**********36,2022年3月经南岗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陈某丞,男,身份证号:220523**********38,2022年9月经南岗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刘某博,男,身份证号230126**********30,2024年3月经南岗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
以上4名人员入伍后,新兵训练期间本人多次向部队提出离队申请,经部队、区征兵办及家长反复教育,并告知其拒服兵役的严重后果,仍坚决要求离队拒服兵役。先后被部队按照拒服兵役给予除名处分。
胡某邦等4名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按照规定对4名人员实施如下处罚:
1、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在户籍栏备注“拒服兵役”信息;
3、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4、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罚款77981元;
5、列入《南岗区拒服兵役人员名单》,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6、将胡某某等4人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