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依据省疾控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局、市教育局决定依职责开展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育机构、幼儿园。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5.1.1、6.3.4条规定,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区、县(市)为单位,按辖区托育机构、幼儿园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分别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区、县(市)为单位,按辖区内面向中小学生的合规学科类、文艺类(美术、书法)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4年哈尔滨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2024〕-228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此项抽检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按照属地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的整体部署,认真做好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的“双随机”抽检工作,及时记录并公布抽检结果。
(二)加大部门协作。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要在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加强沟通协作、共享抽检信息、实行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受检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由辖区疾控中心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协调市疾控中心协助开展检测,或由资质齐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底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供辖区内托育机构底数,并为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监督监测协同。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监督监测协同工作机制,做好辖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协同配合,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发挥监测技术支撑和监督执法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的作用,实现监督监测业务高效融合,指导问题单位尽快整改。
(四)抽检信息共享。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持续强化相关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并将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根据职责督促辖区内不达标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共同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五)总结信息报送。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及时录入“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并详细撰写工作总结(包括:当地开展抽检工作情况,并要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的采光照明抽检情况分别进行说明;抽检结果分析情况;整改情况及抽检结果的公示情况;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与本级教育局联合工作协调机制的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并将工作总结、附件1和附件2(红头盖章版的PDF和可编辑的电子版)于10月28日前;将附件3(红头盖章版的PDF和可编辑的电子版)于11月5日前,报送至指定邮箱。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王宇
电话:15046684951
邮箱:hrbwsjdsxxk@163.com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托育机构、幼儿园):张彦昭
电话:19845170626
邮箱:mybjjdk2023@163.com
市教育局联系人:赵巍
电话:84647272
附件:附件1: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附件2:
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问题台账
附件3:
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结果公示网站统计表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哈尔滨市教育局
2024年8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