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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2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
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我市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5〕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7年,力争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2096万亩,累计改造提升238万亩;到2030年,力争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2507万亩,累计改造提升400万亩;到2032年,力争率先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500万亩;到2035年,根据未来一个时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力争将具备条件的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二、建设安排
(一)建设标准。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各区县(市)根据资源禀赋、地形地貌、耕作制度等,合理确定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投入标准,水田区重点开展标准化格田改造,旱田区重点开展田网、渠(沟)网、路网、林网的
标准化“四网”建设,打造地平整、土肥沃、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旱能灌、涝能排的现代化良田。各区县(市)要结合建设实际制定简便易操作的实施细则。
(二)建设内容。以稳定粮食产能、提升黑土耕地质量、实现黑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将新建项目建设重点放在田内,优先完善田块整治、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和电力配套等基础工程,同步推进农田生态防护与地力提升,切实增强农田的保土保肥、抗旱防涝能力和农机作业便利度。改造提升项目要遵循“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补齐田间基础设施短板。结合实际,合理实施岸坡防护、侵蚀沟治理,提高农田防护和水土保持能力。
(三)提升地力。因地制宜采取客土填充、表土剥离回填等措施平整土地,改善农田耕作层。以当地畜禽粪污和农作物秸秆堆沤的有机肥还田为主,合理设计有机肥增施措施。实施土壤改良、障碍层消除与地力培肥工程,结合日常农业生产开展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科学轮作和种养循环等,切实强化黑土耕地的保护与利用。
(四)建设布局。各区县(市)要依据建设分区,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解决各区域农田生产中的关键制约因素,按照区域化、流域化、系统化的原则,推行整乡推进、整村实施的建设模式,促进农田集中连片、规模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可不局限于永久基本农田,可将具备条件的耕地全部纳入建设范围。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在1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五)分级规划。各区县(市)要结合本方案分解的待建任务区域布局、建设时序、建设内容等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方案中要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并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形成规划布局图和项目储备库,确定建设内容、工程量和投资概算。要明确纳入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库项目的优先序,并对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市)实施方案须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发改、财政、资源规划、水务、林草部门。
三、建设管理
(六)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公示制。各区县(市)可统筹全部待建任务一并设计并申报储备项目,分年度下达推进实施。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规定组织专家采取审核文本、现场核实等方式,对项目设计文件开展评审并及时批复。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法人对项目初步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设、举牌验收、四方验收、项目试用、初步验收等承担组织和监管职责。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强化公开公示、过程监管和建后监管,鼓励采用远程异地电子评标、异地在线评审、暗标盲评方式。要严格审查招标单位和人员资质,限制存在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的单位参与。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违规施工、工程造假等问题。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严禁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坚决杜绝监理走形式走过场、降低工程质量等问题发生。
(七)资金监管。各区县(市)要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进展和合同约定,科学安排资金支付节奏,合理调度库款。要强化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督,完善日常监控、风险预警和专项检查机制,对未按进度支付等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并督促整改,切实防范超范围列支、超额预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要合理优化拨款流程,对已完成项目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因拨付慢影响施工进度。
(八)竣工验收。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问题整改。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工程设施设备试用、初步验收、问题整改,以及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项目地块空间位置等信息上传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等工作。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6号)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农厅规〔2025〕15号)规定的验收依据和标准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完成全部初步设计和批复建设内容、试用合格、群众满意并符合质量要求。验收后,要及时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政府投入形成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加强项目全周期档案管理,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工程设计的使用年限。
(九)全程监督。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关于“市地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之规定,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督办等手段,实施项目全周期监督管理。推动县级验收机构提前介入项目建设监督机制、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风险防控等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强化纪检、督查、审计及农民群众和媒体等多方监督力量,畅通各类反馈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各区县(市)要依托哈尔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管平台,对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项目施工、监理等环节实行信息化监管,并及时将项目各阶段信息录入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加强行业管理,开展从业机构信用评价,严肃惩戒违规失信行为。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与终身追责机制。
四、运营管护
(十)运营管护模式。各区县(市)要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运营管护等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程设施管护制度,一项目一办法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逐项目、逐设施、逐工程落实管护主体,层层压实管护责任。要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完善管护措施,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护模式,确保工程设施有人管,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快速维修。要按照权责一致、责能一致的原则,在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要加强对运营管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督管理。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机电井、灌溉设备、输水管道及配套设施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开展日常运营管护。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勘测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一体推进建、管、用、运、维。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
(十一)严格保护利用。各区县(市)要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要及时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要公开管护主体、内容、标准及期限等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高标准农田设施,对因灾害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纳入年度改造提升计划及时修复或补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水田调整为旱田的地块,应当持续做好灌排工程维护,确保设施功能完备、可随时启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测与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
五、政策协同
(十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调整。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则,完善补划、调整程序。对资源禀赋好、生产潜能大、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耕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要求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及时划定的,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对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立项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暂缓开展建设。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评估调整,依法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因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需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前后项目区内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确需少量减少的,由相关区县(市)政府组织编制调整补划方案,并由其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加强信息共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按农用地管理的农田基础设施不纳入用地审批范围。
(十三)水资源配套。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和灌区建设。根据区域水资源承载力,科学确定灌溉发展规模与布局。科学有序推进各类水源工程建设,加强田间灌排设施与水源工程、骨干水利工程的系统衔接。加快推进现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在水土资源匹配区域规划新建现代化灌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升农田灌溉排涝能力。
(十四)资金投入。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运营管护财政投入、社会资本、主体自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探索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有序引导金融、社会投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入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农田建设。要管理使用好项目管护资金和区县(市)财政投入、受益主体自筹、村集体经济收益等多渠道筹措的补充运营管护经费。
六、保障措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领导,落实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的“五统一”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务、林草、生态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负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好主要领导牵头的县级工作专班作用。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和项目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勘察设计、项目申报、资金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新增耕地核定、上图入库核查、水资源保障、项目实施、建设监管、初步验收、运营管护、信息共享等工作,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市、区县(市)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监督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配强市县乡三级力量。完善农民全过程参与机制,在项目选址、规划设计等前期环节,充分听取和吸纳农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建设方案切实符合实际需求。在施工建设阶段,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当地农民以“监督员”“协调员”或“施工员”等多种身份深度参与,形成共建共管的良好局面。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农民满意度作为关键评价指标,切实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坚决纠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把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成为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
附件1:1.哈尔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分区
附件2:2.哈尔滨市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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